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积极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根据《贵州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贵州财经大学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的负责教职工提案工作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负责地进行提案处理工作,表达和反映教职工的建议和意见,为学校教职工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担任。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并指定召集人主持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主持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任期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校工会负责处理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讨论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办理与落实、检查与反馈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可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方面开展提案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原则上于教代会年会召开征集一次,其他时间教代会代表如有提案,亦可随时提交。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案应一事一案、一案一表。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三人以上附议。提案应包括问题、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
第五章 提案的审查和立案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原附议人作为共同附议人。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完成提案办理前的调研工作。包括与提案人沟通,明确提案涉及事项的详细内容;与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沟通,明确提案涉及事项现状、产生的后果;查询相关文件,明确提案涉及事项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完成调研工作后,确定是否立案。立案的原则是: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四)对有争议的提案,应提交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确定是否立案。
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 为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各行政部门应认真负责地对待教代会的有关提案。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的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整理分类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批转至相关行政部门承办。
第二十条 各行政部门应认真负责地对待教代会的有关提案,承办部门收到提案后,应于1个月内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不能落实的应说明原因;并填写“提案答复书”,反馈至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章 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教代会主席团秘书处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要进行检查、督促。
第二十二条 承办部门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反馈提案办理结果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由提案承办部门以会议形式,请提案人和附议人参加,当面反馈提案办理结果;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提案办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提案处理结束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名,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评审,选出优秀提案及优秀提案落实部门并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大会上应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八章 评选与表彰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承办单位认真高效办理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对获奖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优秀提案”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题恰当。提案内容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二)合理规范。提案符合要求,做到一事一案,案名、案由分析、建议措施等各项要素齐全,书写规范,字迹端正,条理清晰。
(三)操作性强。提案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可信,实事求是。提出的建议符合学校目前的经济状况和物质条件,措施具体,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四)效果明显。通过该提案的办理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第二十七条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尊重提案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充分重视提案承办工作,不推诿,不拖延。
(二)办理提案措施得力,讲求实效,注重质量。
(三)提案办理认真负责,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在双向评价中,提案人满意度高。
(四)对落实难度较大的提案,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加以落实。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条例自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